會章

第一章 —— 總綱
第一條:定名
  本會定名為「中聖校友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為“CHINA HOLINESS ALUMNI ASSOCIATION (CHAA) ”;本會章則定名為「中聖校友會會章」(以下簡稱為會章),英文名稱為「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 HOLINESS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中聖書院──九龍深水埗懷惠道18號。

第三條:宗旨
 
  1. 為增進中聖校友之間的友誼,並維繫校友與母校的聯系;
  2. 組織及籌劃一些對中聖書院有裨益的事務;
  3. 為校友提供一些社交、文化、教育及公民活動。
第四條:組織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由中聖小學和中聖書院之校友組成,設會員大會及幹事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第五條:職員
  本會職員為幹事會幹事。

第六條:年度
  本會之財政年度及行政年度由每年之十月一日至翌年之九月三十日。

第七條: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二章 —— 會員
第一條:會員
 

1. 會員分為以下兩種:

   i. 曾於母校就讀一個學年或以上的校友。

   ii. 所有在中聖學校或中聖書院曾任職一年或以上的教職員。

  若符合以上其中一個資格的人士﹐均可申請本會會籍。

第二條:會籍
 

1. 應屆畢業生會籍

2. 一般會籍

第三條:權利
 

1. 會員:

   i. 符合第二章第一條第1項第i點資格的會員:

     a. 有選舉權;

     b. 有被選舉權;

     c. 在會員大會中有發言、投票及撤銷本會議案的權利;

     d. 可參與所有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e. 可以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

     f. 在得到幹事會主席同意下,可列席幹事會的常務會議。

 

   ii. 符合第二章第一條第1項第ii點資格的會員:

     a. 無選舉權;

     b. 無被選舉權;

     c. 在會員大會中有發言、投票及撤銷本會議案的權利;

     d. 可參與所有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e. 可以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

     f. 在得到幹事會主席同意下,可列席幹事會的常務會議。

第四條: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
  2. 按時繳交本會會費;
  3. 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4. 關注母校的發展;
  5. 盡力協助本會幹事會推行會務;
  6. 接受本會委任之職務。
  7. 會員如有通訊地址或電話之更改,應以書面或電郵通知本會。
第五條:懲 治
  若會員進行有損本會名譽之行為,經幹事會及顧問商討及投票(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 會員大會
第一條:定義
 
  1. 會員大會是一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之會議;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條:主席
  幹事會主席為當然主席。若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主持(如該屆幹事會出現兩位副主席,則由內務副主席主持);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時,則由幹事會選任一人為大會臨時主席。

第三條:文書
  會員大會文書由幹事會文書出任。

第四條:開會次數
  每年最少要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第五條:臨時會員大會
 

在下列情況下,臨時會員大會應由幹事會主席於兩週內召開:


  1. 經幹事會二分之一或以上之幹事聯署請求;或
  2. 經四分之一或以上的會員聯署請求。
第六條:開會公佈
  凡召開會員大會須於一星期前以書面或電郵方式公佈,並附議程。

第七條:法定人數
  以符合第二章第一條第1項第i點資格的會員10人或以上出席為大會法定人數。若未達此數時,由會議主席宣佈流會,並須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開。

第八條:議案通過
  議案通過須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贊成,方可正式通過;不投票或不參加表決者,均作棄權論。如結果出現票數相同,則由主席作最後決定。

第九條: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須於下一次的常務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 —— 幹事會
第一條:定義
  幹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行由會員大會議決之議案。

第二條:任期
  幹事會之任期為兩年(由是年十月一日至第三年九月三十日)。

第三條:組織及權責
 

1. 主席 (一人)

   i. 為本會最高行政決策人;

   ii. 對外代表本會;

   iii. 擬定本會工作方針,主持本會一切行政事宜;召開並主持幹事會議及會員大會。

  2. 副主席 (最多兩人)
 

   i.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行政事務,主席缺勤時,則暫代其職責。

   ii. 如該屆出現兩名副主席,則需分為內務副主席及外務副主席。

 

3. 文書(一人)

  處理本會一切文書事宜;

  4. 財政(一人)
 
i. 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ii. 每年度需向會員大會提交財政預算案,預算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方可生效;
iii. 於任期屆滿時須將任內收支款項詳列報告,各項收支得具備正式收據或證據以便審核,並須由主席及副主席簽署確認,方為有效。
 

5. 康樂(最多兩人)

  處理本會一切社交、文化、教育及公民活動策劃事宜。

 

6. 聯絡(最多兩人)

  處理本會一切宣傳、公關、對內及對外之聯誼活動。

 

7. 出版(一人)

  每年最少製作一本校友會訊,及處理其他出版事宜。

 

8. 委員(最多九人)

   i. 必須包括中聖書院校長及兩名教師代表

   ii. 協助本會一切事務;

第四條:權責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2. 通過本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 於會員大會內報告本會事務;
第五條:常務會議
 
  1. 幹事會須在任期內召開不少於兩次的常務會議;
  2. 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各幹事。
第六條:非常務會議
 
  1. 如有特別事故,主席可召開非常務會議;
  2. 如經三分之一或以上幹事聯署要求,主席須召開非常務會議;
  3. 聯絡須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各幹事。
第七條:法定人數
 
  1. 幹事會以全體幹事之一半或以上人數為開會之法定人數;
  2. 幹事會會議未達法定人數時,主席須於一星期內再行召開。
第八條:表決
 
  1. 凡議案之通過,須得到除主席外出席並參加投票的幹事之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意才能通過。
  2. 如投票數目相同,則由主席作最終決定。
第九條:請假
 
  1. 幹事請假,須於常務會議或非常務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以口頭方式向會議主席陳述理由,並須徵得主席同意;
  2. 如遇突發事情未依例通知者,須於會議後七天內,以書面向主席陳述理由解釋之;
第九條:辭職
 
  1. 除主席外,[所有幹事之辭職須於離任前一個月或以前通知主席;而主席須於下一次常務會議中向幹事會報告。
  2. 主席之辭職須於離任前一個月或以前以書面通知幹事會,而幹事會需於下一次常務會議中報告。
第十條:出缺
 
  1. 除主席外,如有職位出缺,由幹事會推選一合適人選補上;如未有合適人選,即懸空之;
  2. 如主席有出缺,由副主席替補主席之職位;如該屆出現兩位副主席,則由內務副主席替補。
  3. 如主席及副主席同時出缺時,幹事會即自動解散,由餘下幹事召開會員大會,並由會員大會授權一選舉委員會,於解散後一個月內進行選舉,選出新幹事會。
第十一條:選舉辦法
 
1.成立選舉委員會
i. 第一屆校友會選舉委員會由在任校長連同最少兩位老師組成,負責執行選舉法則及統籌一切選舉活動;
ii. 第二屆或以後的校友會選舉委員會則由三名校友組成,負責執行選舉法則及統籌一切選舉活動。
  a. 選舉委員會成員需於會員大會中由推選或自薦產生,如經推選或自薦的候選選舉委員會人數多於三人,則由該屆幹事會舉行投票,以最多票數的三名候選人擔任。
  b. 如於會員大會中產生的候選選舉委員人數不達三人,則由該屆幹事會自行組織選舉委員會,但必須邀請曾於該次會員大會中的候選選舉委員出任。
2.選舉法則:
i. 採用內閣制;
ii. 候選內閣的主席須於提名期內向選舉委員會提交其內閣名單;
iii. 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及一人一票方式進行;
iv. 凡本會會員均有資格投票;
v. 選舉有效之法則:投票人數為有效人數;
vi. 內閣當選法則:
  a. 若只有一個候選內閣時,毋須投票,自動當選。 
  b. 若超過一個候選內閣時,則採取以下選舉法則: 
    – 設贊成票及棄權票;
    – 以贊成票最多者當選。
3.選舉活動
   選舉細則每屆由選舉委員會訂定及公佈。
第五章 —— 財政
第一條:收入來源
 
1.會費
i. 凡新會員可於全年辦理入會手續,毋須續會;
ii. 一般會籍會費為港幣一百元正;而應屆畢業生會籍會費為港幣二十元正;
iii. 收取會費辦法:
  a. 將會費直接存入本會之戶口,然後將入數紙寄回;或
  b. 以劃線支票,抬頭「中聖校友會」寄回本會;或
  c. 以現金形式於會員大會開始前交予該屆幹事會幹事。
iv. 所有會員均只會派發會員證一張。如有遺失時,須繳交十元正為補領手續費;
v. 所有已繳交之會費一概不予發還。
2.籌款及經營業務
 扣除營運成本後,餘數將存入本會戶口作日後之營運開支。
3.利息收入
 銀行存款之利息收入。
第二條:財政年度
  由是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

第三條:財政報告
 
  1. 幹事會須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書面形式向會員宣佈其一年之財政報告;而截數日期為每年之九月三十日;
  2. 全年財政報告須提交幹事會審核之;
  3. 一切報告須真確無誤。
第四條:幹事會不得用任何形式牟利。
第六章 —— 懲治
  第一條:懲治
 
  1. 如主席失職或違章,經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幹事要求,可提出對主席之罷免案。罷免案經幹事會通過後,主席得暫停在幹事會內之一切職務及本會章所賦予之一切權力,並由內務副主席暫代其主席職務(如該屆出現兩位副主席,則由內務副主席代替),於兩個月內依照第三章第五條召開非常務會議處理改選事宜;
  2. 凡幹事失職或違章,經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幹事通過,可提出對該幹事之罷免案。如該幹事不服該罷免案時,可根據第四章第五條召開非常務會議;
  3. 凡幹事失職或違章,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或上之會員通過,幹事會得罷免之。
第八章 —— 其他
第一條:會章生效
  本會會章經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後,即日生效。

第二條:會章解釋
  幹事會是本會會章唯一的解釋機構。

第三條:會章修訂
 
  1. 幹事會得每年討論修訂會章;
  2. 會章修訂草案須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幹事同意,並須於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有效。
  3. 會員有權向幹事會提出對會章之質詢,幹事會收到質詢後,得在常務會議上作出討論。
第四條:顧問
  幹事會有權邀請任何人士為本會顧問,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意見。

第五條:解散
 
  1. 本會如需解散,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得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出席會員投票贊成,方得解散。
  2. 如本會解散,則凡屬本會之一切財物,必須捐贈予母校。
第六條:校友校董選舉
  本會如獲本校法團校董會委任推選校友校董,會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的最新「校友校董選舉指引」及其他規定訂定中聖校友會校友校董選舉程序 (附件一),進行選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