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聖書院家教會成立於2003-2004年度

會章


中聖書院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名稱
本會定名為 「中聖書院家長教師會。」(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of China Holiness College)」(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會址
九龍深水埗懷惠道 18 號中聖書院 

三. 宗旨
1. 以中華聖潔會之辦學精神為本,加強家庭與學校間之聯繫及合作,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

2. 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3. 提高學校的透明度,使家長更清晰了解校方之教育方針及運作,合力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使學童愉快學習及成長。

4. 向學校提供意見,貢獻專業才能,協助學校提高教育質素。

5. 協助家長了解及關心學校。

6. 支援學校、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

7. 支援學校提供靈、德、智、體、群、美及公民教育等方面的全人教育,培養學生高尚品格,共同推展德育及協助完成學校之教育目標。

8. 探討家長共同關心之問題,以增進教育子女之經驗交流。

四、 會員
1.資格
1.1 教師會員 — 現任中聖書院(以下簡稱「本校」)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教師會員。教師會員會籍於其離職時自動取消。

1.2 家長會員 — 凡於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家長會員。唯每一家庭只可委派一名家長或監護人代表參加本會。家長會員會籍之有效期為每年之九月一日至翌年之八月三十一日止。若學生中途退學,其家長之會籍亦隨之終止。

1.3 名譽會員 — 凡現任本校校監及校董均為本會名譽會員,另本會有權邀請社會知名人士、關心本會會務或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為本會名譽會員。

2.權利
2.1 在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以下統稱「會員大會」)中:

(i) 教師會員有動議及表決權。

(ii)家長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iii)名譽會員有動議權。 

2.2 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義務
3.1 教師會員 – 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本會會員大會與執行委員會通過之議決。

3.2 家長會員 – 須準時繳交會費、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本會會員大會與執行委員會通過之議決。

3.3 名譽會員 – 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本會會員大會與執行委員會通過之議決。

3.4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本會會員大會與執行委員會通過之議決。

3.5 家長會員須每年準時繳交會費。

3.6 會員須協助促進會務發展,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3.7 會員擔任本會工作均屬義務性質,任何會員不得接受本會之薪酬。

3.8 如未得本會書面同意,會員不得擅用本會名義從事活動,尤其屬於任何政治宣傳或任何不符合本會利益之活動。

五. 會費
1. 教師會員 — 不需繳交會費。

2. 家長會員 – 年費港幣五十元正,按年於九月份繳交。會籍將維持至其子女離校時為止。多名子女就讀本校之會員祇需繳交一份會費。

3. 名譽會員 — 不需繳交會費。

4. 會員繳交會費後,由本會司庫發回正式收據。

5. 凡有會員中途退出,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6. 學年期中參加本會之家長會員亦需於入會時繳足全年年費。

六. 終止會籍
1. 如家長會員於該年度逾期未交會費,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其會籍即時自動終止。

2. 如會員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執行委員會有權終止其會籍,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3. 如會員擬退出本會,須事先兩個月致函通知本會,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方可正式退會,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任何退出本家長教師會人士,如欲再度成為本會基本會員,須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由執行委員會及校方核實資料後,方可重新成為本會之家長會員。

4. 如會員因刑事罪行而被判有罪(道路交通罪行除外),其會員資格將即時自動終止,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5. 如家長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或本校校董、校長或教師離職,其會員資格將即時自動終止。

七. 組織
1. 會員大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權力包括選舉翌屆執行委員會內屬家長會員擔任之委員、委任、罷免、審核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全年會務報告、修訂本會會章及商議和推展本會會務。會員大會休會時,由執行委員會全權代行處理會務。

2. 執行委員會
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行。執行委員會由十二位委員組成,其中七名乃家長會員、四名乃教師會員,其餘一名為當然委員,即本會之主任,校長則為委員會之當然顧問。如主任職位出缺,則由校長委任教師遞補。

2.1 本校輔導員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顧問,有權出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惟沒有動議、表決及選舉權。

2.2 教師委員由本校現任校長委任及罷免。

2.3 執行委員會於周年會員大會當日由家長會員選出。

2.4 執行委員會的架構:

主席一人 :由家長會員出任。

副主席二人:由家長會員一人及本校之主任出任。

司庫一人 : 由家長會員一人出任。

稽核一人 : 由教師會員一人出任。

文書二人 : 由家長會員一人及教師會員一人出任 。

聯誼康樂二人 :由家長會員一人及教師會員一人出任(聯絡及聯誼康樂為同一人)。

聯絡:由家長會員一人及教師會員一人出任(聯絡及聯誼康樂為同一人)。

宣傳:由家長會員一人及教師會員一人出任。

增選委員八人 :由家長會員八人出任。

各委員之職責如下:
(甲)主席
(i) 為本會之主席。

(ii)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iii)主持翌屆執行委員會之選舉事宜。

(iv)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及簽署一切文件。

(v)於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

(vi)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

(vii)代表本會對外交涉及出席活動。

(viii)代表本會蓋印章在各種公文上。

(乙)副主席
協助主席推行會務。如主席缺席或請假時,由副主席 (家長委員或主任) 代行其職務。

(丙)司庫
(i)負責製定及處理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ii)於周年會員大會呈交已經稽核審核後之財政報告。

(丁)稽核
負責審核司庫編寫之財政收支紀錄,並加簽署,以茲證明。

(戊)文書
(i)編訂會議議程及發佈會議通告。

(ii)負責製備會議紀錄。

(iii)負責處理一切來往書信文件及會員名冊。

(iv)保管本會印章及書信文件。

(v)保管本會一切檔案文件。

(己)聯誼康樂
負責策劃本會各項聯誼及康樂活動及統籌其籌備工作。

(庚)增選委員
負責協助推行本會一切會務。

2.5 執行委員會各屬家長會員擔任之委員職位由當選屬家長會員之委員互選產生。而各屬教師會員擔任之委員職位則由本校現任校長委任。

2.6 屬家長會員之委員之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2.7 屬家長會員之委員辭職,必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執行委員會,其空缺則由執行委員會委任遞補。

2.8 屬教師會員之委員倘有空缺,則由本校現任校長委任遞補。

2.9 委員擔任本會工作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八. 會議
1. 周年會員大會
(i)省覽及通過主席報告及財政報告。
(ii)省覽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的全年工作大綱及財政預算。
(iii)選舉普通會員為執行委員會委員。
(iv) 選舉義務核數師。

1.1 每年召開一次,於每年十月至翌年一月期間召開,由主席負責召開及主持會議。

1.2 開會時,如主席缺席,則由一位副主席主持;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則由執行委員會推選一名執行委員會委員主持會議。

1.3 會議法定人數:
(i)周年會員大會會議法定人數為會籍總數百分之五或三十人,以較少者為準。

(ii)於原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是次會議則取消;如因未達會議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

(iii)再次召開會議時,則以當時出席人數為會議法定人數。

1.4 議程:須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書面通告各會員。

1.5 議決:
(i)一切動議須得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ii)表決時,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可投決定票以作決定。

(iii)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iv)執委會會議祇限討論議程上所列出有關一般性之教育問題,而不能作為討論政治性事件之公開論壇。

2.特別會員大會

2.1 本會遇有特別事宜,得由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2 如有三十位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2.3 會議法定人數:
(i) 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法定人數為五十人。

(ii)如因未達會議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

(iii)再次召開會議時,若仍未達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法定人數,則取消是次特別會員大會及有關動議。

2.4 議程:須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書面通告各會員。書面通告將由學生轉交家長會員。

2.5 特別會員大會只討論既定議程,不得有臨時動議。若該等議程包括修訂本會會章條文,修訂條文須先經本校校董會審議批准後方可交特別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2.6 特別會員大會議決通過法與周年會員大會議決通過法相同。

3.執行委員會

3.1 每年最少召開二次會議。

3.2 會議法定人數:

(i)執行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ii)如因未達會議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

3.3 會議通告須於開會前七天分發與各委員。

3.4 議決:

(i)一切動議須得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ii)表決時,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可投決定票以作定。

九.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
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按《中聖書院法團校董會章程》、本會會章,及按照教育統籌局相關條例產生。選舉程序及有關詳情列於附件一。

十. 財務
1.本會所有經費之運用必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並且必須符合本會宗旨。

2.本會之財政年度與該年度家長教師會之任期一致。

3.司庫負責徵集會費,全數存入本會之銀行戶口。支付款項時,支票須由主席或司庫其中一人及副主席 (本校主任) 簽署,方可生效。原則上,應由主席及副主席(本校主任) 兩人簽署。若主席離港或因事不能簽署,則由司庫及副主席(本校主任) 兩人簽署。

4.所有支出須得執行委員會核准方可進行;但每單項支出若不超過港幣伍佰元,可於付款後由司庫提交執行委員會追認批准,惟於同一時間該等支出之總額不得超逾港幣三千元。

5.本會財政支出不得超逾全部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亦不能有赤字結存。若財政支出需要超逾前述限額,須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方為合法。

6.本會不得舉債。

7.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由在任之執委會全體委員負責償還。

十一. 修改會章
修改會章的議案,須於特別會員大會,獲出席的三分之二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十二. 解散
如要解散本會,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中三份之二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資產可捐贈學校或由會員決定捐贈本地之慈善機構。

十三. 罰則
凡有會員冒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須交由執行委員會議決是否向其發出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十四.附則
1. 本會絕不干涉學校行政。
2. 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和教職員之糾紛。